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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开工报告)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发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发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委会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申请条件 
  
"1、征地拆迁已经完成;  
2、建设资金已经到位,并已经过开工审计;  
3、招标已经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经落实;  
4、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  
"  
  
   
  
·  办理程序 
  
1、业主由地方组建的项目  
(1)业主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申报;  
(2)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3)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2、业主由省组建的项目  
(1)业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申报;  
(2)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3)需报交通部的,省交通主管部门报交通部审批。  
  
   
  
·  申报材料 
  
1、填写完整的开工报告申报表一式三份;  
2、国土部门的土地使用批复;  
3、林业部门的林地占用批复;  
4、开工审计资料;  
5、招标评标报告;  
6、施工图设计批复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