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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项目 (工程竣工验收)

·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二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发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发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委会通过)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委会通过)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  申请条件 
  
"1、已经试运行一年以上;  
2、竣工决算已经审计;  
3、档案已经验收;  
4、土地已经确权;  
5、环保、水保已经验收;  
6、质量鉴定合格。  
"  
  
   
  
·  办理程序 
  
1、由地方组建业主的项目  
(1)业主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竣工验收申请;  
(2)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检查后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  
(3)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申报资料;  
(4)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5)省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  
2、由省组建业主的项目  
(1)业主向省交通主管部门上报竣工验收申请;  
(2)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查申报资料;  
(3)委托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4)省交通主管部门主持竣工验收,或上报交通部主持验收。  
  
   
  
·  申报材料 
  
1、交工验收报告及质量鉴定书;  
2、决算审计资料;  
3、档案验收资料;  
4、土地确权证;  
5、环保验收报告、水保验收报告;  
6、竣工验收质量鉴定书。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15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  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